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对农村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