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农村审计站确定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