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农村审计站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