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已修改审计项目确定后,应当成立审计组。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的要求,通过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