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级市的,主管机关是青岛市公安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