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军北海舰队机关、青岛警备区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二)各区、县级市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领导机关;

(三)市和区、县级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