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除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外,纵队不得超过四路,横排宽度不得超过四米(包括车辆),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未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不得停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