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