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

(一)在交通流量较大和险情较多的路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三)与重要外事活动或全市性的大型活动相冲突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使交通受阻的;

(五)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市政建设的;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七)危及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的其他情况。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