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申报地址,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