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征缴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