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