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同一征缴对象的同一事实不得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的,应当书面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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