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和顺古镇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一)开设店铺;(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七)拍摄电影电视;(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前款规定的审核事项,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