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在和顺古镇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七)拍摄电影电视;
(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前款规定的审核事项,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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