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和顺古镇建设控制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三)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