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性开发湿地;(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四)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