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