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擅自破墙开店;(三)放养犬只。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