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和顺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应当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消防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