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商品促销、影视拍摄等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