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和顺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