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

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

(一)具有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二)具有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其它商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