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本条所称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一)具有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二)具有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三)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悉的其它商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