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五)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