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九条有效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特殊标识或者代表其名称、姓名、特殊标识的文字、图形、代号、条形码、标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必须标明其真实的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