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鼓励、支持、保护正当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绩显著以及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