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