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