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