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按照本章规定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