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