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