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十八条有效拍卖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拍卖和竞买:(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压低拍卖标的物的报价;(二)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与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成交后给予对方额外补偿;(三)拍卖人不按照规定收取佣金的;(四)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竞买;(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舞弊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