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拍卖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拍卖和竞买:
(一)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压低拍卖标的物的报价;
(二)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与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成交后给予对方额外补偿;
(三)拍卖人不按照规定收取佣金的;
(四)拍卖人、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竞买;
(五)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