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对经营者、消费者作出显失公平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