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前款所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生产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销售成本按照生产成本加上税收、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销售符合规定的处理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