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生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生产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销售成本按照生产成本加上税收、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销售符合规定的处理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