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