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十条已修改民用核设施的选址、立项、建设、生产运行和退役报告,应在报主管部门审批时抄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