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民用核设施投产运行前应制定核事故预防方案。

事故预防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及其影响范围、危害的估计和论证;

(二)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将采取的预防措施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在实施预防措施后对核事故发生的几率和危害所降低的程度;

(四)对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和设施、设备运行的监督和保证措施;

(五)需要与有关监督部门的配合和衔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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