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需要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具体范围、限制发展的产业、人口总控制数量等内容应予以公告,并在规划限制区边界设置标志。

规划限制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均应遵守规划限制区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