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九条已修改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或者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方式予以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濒危稀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