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由种子管理机构确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