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因科研需要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集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应当报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的科研秘密,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