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旅游等;(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四)引进新的物种;(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