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