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矿业活动中废弃的槽、井、孔、坑必须进行封闭或者填实,恢复到安全状态。矿山设计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毁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