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采矿、削坡、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