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通信、电力、广播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