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所(分局)或者设置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