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城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配套设计,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城和口岸集镇新规划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建制镇新规划建设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0%。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