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绿化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化专业规划。绿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